社会经济导刊
  • ISSN:3079-9007(Print) 3080-1486 (Online)
  • DOI:10.64216/3080-1486.25.09.020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路径研究
常宝莲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福建漳州,363123;

摘要:“数字弱势群体”是指在获取、理解和运用互联网相应信息时出现阻碍,以及享有数字红利时处于劣势和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数字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的现实表现包括:健康权得不到保障;人格尊严权被漠视;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知情权得不到尊重;个人信息权和数据权受到侵害。“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路径包括:确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理念机制;建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技术保障机制;建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建立针对“数字弱势群体”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数字弱势群体;数字鸿沟;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6):53.

[2]李舒昕.“数字弱势群体”的成因及其权利保障[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1(2):118.

[3]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选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6):95.

[4]具体措施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之规定。

[5]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之规定。

[6]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

[7]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之规定。

[8]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之规定。

[9]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之规定。

[10]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02号案件。

[11]参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字第7312号案件。

[12]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字第242号案件。

[13]参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字第1594号案件。

[14]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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