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61;
摘要:在司法实务中发现审判机关对于网签备案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网签备案不具备物权变动属性,仅为无创设新权利义务的服务手段,不具可诉性。但经审查认为网签备案具备行政管理特征。基层检察院在侦办该案时,在深入学习习近平的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履职要求,在进行行政检察的过程中探寻高效的纠纷实质解决机制,精准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发挥法检合力解决问题的优势,力求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贯彻落实至每一个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件之中,以此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签备案;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参见陈杭平《论“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与识别》,《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
[2]参见董文玉、赵栋梁《网签备案是否可诉应注重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人民司法》2024年第8期。
[3]参见常鹏翱:《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何以必要》,《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
[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5]应松年《以行政检察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检察》2021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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