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贿赂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类型,长期以来是反腐败治理的核心领域。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对象限定为财产性利益,而以权色交易为典型的性贿赂作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突出形态,因具有隐蔽性、非财产属性及法律规制空白等特征,成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争议焦点。本文从性贿赂的概念界定出发,阐释其区别于传统贿赂的核心特征及分类体系,系统梳理性贿赂入罪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前者基于比较法视角(如中国澳门、日本立法例)及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主张将性贿赂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后者则从私人领域保护、司法可操作性等角度强调入罪面临的现实困境。研究指出,性贿赂的人身属性与现行“计赃论罪”的司法逻辑存在冲突,但其对公权力的腐蚀性与社会危害性已构成入罪的理论前提。研究认为,性贿赂入罪需综合考量国情、法理与实务可行性,其最终解决依赖于立法层面的系统性设计,以实现对贿赂犯罪的全维度打击,维护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廉洁性。
关键词:性贿赂;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犯罪
参考文献
[1]李翔.论我国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性优化[J].法律适用,2024,(11):158-176.
[2]彭文华.《刑法修正案(十二)》视角下贿赂犯罪的罪刑关系及其司法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01):128-143.
[3]赵军.贿赂犯罪治理策略的定量研究[J].法学研究,2022,44(06):151-170.
[4]李鑫源.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8(04):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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