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导刊
  • ISSN:3079-9007(Print) 3080-1486 (Online)
  • DOI:10.64216/3080-1486.25.04.009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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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如何对待逻辑——兼论法条主义与后果主义
杨旻畅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海淀,100044;

摘要:三段论作为基础法律论证模式,虽使法律适用结果具高度可预测性,但在疑难案件中面临挑战。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论断引发对法条主义的反思,后果主义因考量社会效果应运而生。以申克诉美国案为例,法条主义与后果主义在处理言论自由与战时国家安全冲突时展现不同裁判路径,前者强调规则逻辑,后者侧重实际效果。法律现实主义为后果主义提供理论支持,但其对法律客观性的批判主要指向司法发现阶段的主观性。借鉴科学哲学中发现与证立的区分,司法裁判需经历发现阶段(依赖法外价值判断)与证明阶段(通过逻辑建构正当化结论),二者共同确保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关键词:逻辑;法条主义;后果主义;发现与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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