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0;
摘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索要工程价款的利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也在不断细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差异,现有法律条文尚未能充分解决建筑领域所遭遇的挑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是否可以随工程债权一并转让、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点等问题,仍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拟结合丰富的审判实践和相关法理,针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剖析,力求揭示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
参考文献
[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参见王轶、高圣平、石佳友等:《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典型合同》(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52~154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83号民事裁定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
[5]参见唐倩《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7]参见王旭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8-104页
[8]刘心稳:《债权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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