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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期刊>社会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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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河南周口,46610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同时引入再交涉制度,以促进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情势变更带来的合同履行问题。不过,要让再交涉制度真正实现其法律效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进一步的细化。目前从《民法典》第533条的表述上并不能准确界定再交涉的法律性质,难以直接解决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故本文对再交涉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即义务说、权利说以及法律倡导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将再交涉认定为不真正义务更为合适的结论。
关键词:情势变更;再交涉;义务说;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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