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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期刊>社会经济导刊
{/pboot:if} 《社会经济导刊》长期以来注重质量,编排规范,选稿严格,学术水平较高,受到高校教师及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的青睐。作为开源期刊,本刊所有文章均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下载,且被中国主流数据收录。
本刊致力于探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提供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它以独特的视角和深度报道,引领读者了解全球各地的社会经济现象,探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管理策略、政策法规以及社会变革。这本杂志不仅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平台,还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为推动社会经济进步和管理创新做出了贡献。
期刊范围:经济发展论坛、社会政策研究、市场分析与预测、产业观察、金融与投资、劳动与就业、城乡发展研究、区域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比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与经济转型、社会保障体系、教育与人力资源、健康与医疗经济、文化产业与经济、法律与经济秩序、消费者行为分析、国际贸易与全球化、贫困与不平等问题、企业战略与管理等
本刊是一本由同行评审的高要求、高水准的学术期刊出版物,编者鼓励与本刊相关的、有理论和实践贡献的来稿。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金华,3220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就“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律后果形成了若干以“新债清偿”为核心的共识,明确协议生效后旧债与新债并存,并将此类协议定性为诺成合同。然而,该条并未就协议存续期间债务人是否享有选择权给出答案,留下一系列亟待司法实践回应的操作难题。本文拟以第27条为切入点,论证于协议维持阶段应赋予债务人行使选择权之必要性与正当性。
关键词:以物抵债;存续;选择权
参考文献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2014年4月14日)。
[2]参见黄耀文:《再论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3]参见李玉林:《论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化适用》,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
[5]李建星.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J].法学,2024,(12):125-141.
[6]崔建远教授认为,仅仅具有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尚无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他种给付的事实的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参见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
[7]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60—662页。
[8]王利明.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J].东方法学,2024,(02):151-162.DOI:10.19404/j.cnki.dffx.2024.02.012.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311页。
[10]参见王利明:《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载《东方法学》2024年第2期,第157页。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314页。
[1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41页。
[13]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9—5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