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导刊
  • ISSN:3079-9007(Print) 3080-1486 (Online)
  • DOI:10.64216/3080-1486.25.03.027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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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重大疾病”撤销婚姻之诉——基于《民法典》施行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顾蕾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海淀区,100086;

摘要:《民法典》第1053条将婚姻一方在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为受欺诈的婚姻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民法典》第1053条对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缔结婚姻、《民法典》施行后提起的撤销之诉具有溯及力。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范围,法院不能拘泥于《母婴保健法》等的相关规定,应结合一般人对疾病的认知,将影响当事人结婚意愿或者对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的疾病认定为重大疾病。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应由被告承担告知重大疾病事实的证明责任,且被告原则上应当亲自告知对方自身所患疾病的类型及程度。此外,当原告的起诉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时,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证明责任分配;告知标准;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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